敬业限制5年,违约金10万,履行了一年敬业限制,则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06
<<敬业协议>>
不平等条约,离职去同行的要赔公司20月工资。如果签字同意,公司连续给你6个月基本工资30%补助金。
《不要总站在人生的岔路口上》“风吹万般愁”愿此贴扫尽世间所有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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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职工子弟学校 时间:2010-05-08 10:34:00
6个月基本工资30%?没有多少钱啊?
请问一下楼上在公司是什么级别?正在离职吗?
是不是每个人都在签?
请说明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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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7:00
骨干员工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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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8:00
三级主任不一定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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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4:56:00
俺进中兴才1年半,也就一基层职员,这次也签了,周围有去年刚进的应届毕业生也要签。本来是怕不签就拿不到年终奖,结果年终奖发下来才1万块,早知就不签了。没法待了,准备走人,即使签了这个该死的合同也拦不住我,最恨别人威胁我了,那么合同里说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哪些呢?公司总有个内部黑名单吧,这次跳槽尽量规避,免得被中兴这只癞皮狗给赖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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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5:13:00
5、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竞业限制的内涵。首先,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比较广,“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着重应强调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其一,为体现公平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竞业限制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竞业限制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年。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其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情形。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应当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已自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03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该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人认为这种判决合理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该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恰恰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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