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在江苏一家公办学校教书,教了七年的社保和公积金,2003年主动离开原来的学校到广东一家学校继续教书,是未征求到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来开的,档案没有转到广东,广东给另建的档案,重新开了一个社保和公积金账户,我一直在广东工作至今,现在想把原来的社保和公积金转过来,这样我本人的社保和公积金就续上了,现在广东的社保局也同意我转,愿意开具转遗函,就是不知原单位条件如何,该如何具体操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