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9-26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地上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上自然层数。

9、地下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下自然层数。

10、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11、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2、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3、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

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18、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15年7月4日”。

扩展资料:

计费方式

1、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6、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1、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6、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注:

1、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2、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3、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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