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题目 求解 急需答案 谢谢帮助

万盛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花生仁一批,合同中规定花生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3%,含油量44%,含杂质1%。该客户收到货物不久,便来电称:我方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6%、含油量40%、含杂质3%,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30%的损害赔偿。请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对于合同中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我们应如何规定为宜?

第1个回答  2012-04-06
过多的赔偿不算合理
赔偿是可行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需要赔偿的量
那么需要根据商品用途来衡量
榨油 就看含油量 相差4个点
当然不需要这么多的赔偿

应该在具体规格后面写一个比较宽松的话语 例如产品存在一个百分之几左右的差距之类的情况
第2个回答  2012-04-06
对方提出索赔的要求合理。因为合同中规定花生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3%,含油量44%,含杂质1%,这是按规格交货。如果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的要求,则对方有权利提出索赔,但是对方提出索赔的依据应该是出具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证明,不能以对方一面之词为准;另外对方提出合同金额30%的损害赔偿也值得商榷。
对于合同中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我们应该制定如下条款:
1、质量检验条款,包括货到目的港时的检验证明。
2、赔偿条款,即如果质量不达标的赔偿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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