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五条 建立厦门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系统内录入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三行政裁量基准;

  四行政执法委托书;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六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七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自建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当实现本单位执法数据与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对接。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清单,制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并实施动态调整。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委托机关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通过考试的,按规定发放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应当暂扣、注销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件,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等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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