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整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设立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部门,在划定的巡逻警区,负责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第三条 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受理报警;
  (二)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员;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巡警在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涉嫌的车辆、物品;
  (二)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危及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醉酒人,流浪乞讨的人,应当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第六条 巡警执勤实行双人制或者三人制,采取徒步巡逻为主,自行车、机动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
  巡警执勤时必须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四)、(五)、(六)、(七)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二)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六)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四)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
  (五)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四)项和第二十五条(四)、(五)、(六)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六)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七)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
  (七)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二)、(三)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
  (八)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进行赌博和出售、出租淫秽书画、录像、物品行为的。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到指定地点拆除;
  (二)以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以及无证照三轮车、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证照或者车辆;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车辆;
  (四)残疾人违反规定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第九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一)、(三)项还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
  (一)无证经营者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的;
  (二)有证经营者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和沿街商店占用店门口及道路设摊经营的;
  (三)在道路、广场收购药品或者设摊卖药的;
  (四)在车站、码头强行为旅客介绍住宿、搬运或者托运行李的。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有关物品、证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倒卖、兜售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物品的;
  (二)倒卖外汇和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责令行为人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和迷信品等杂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施工或者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种车辆运载垃圾、灰土、沙石、液体等物体散落、飞扬、泄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理路面。
  有前款(四)、(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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