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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案堪称为世纪巨案,其中涉案人员刘某被指控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以下是案情简介和辩护词摘录:
被告人刘某于199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7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9月29日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列明: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12月向广东审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人没有为购买爆炸物出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要求二审减轻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辩护词: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难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不是买卖爆炸物的当事人,他的行为不是买卖行为,即被告人刘某既不是炸药的买主,也不是炸药的卖主。……因此,爆炸物的买主应该是第一被告人张子强,……再者,本案爆炸物即炸药的买卖费用亦与被告人刘某无关,都由张子强所出。
二审辩护词: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所定罪名是相互矛盾的,刘某代转爆炸物款的行为不是买卖行为。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5页清楚地查明刘某“代转爆炸物款”,即刘某起的作用仅为代转,刘某没有出资、没有合资。认定“买”的行为,要有出资行为。经过法庭调查,刘没有“买”的动机、“买”的目标,更没有“买”的资金,谈何去“买”?一审法院所定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显然是错误的。再者,一审法院否定刘某犯有运输爆炸物罪,“纠正”检察院指控的“运输”行为,然而在事实查明部分又认定刘某有运输及搬运行为,从而导致了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定罪。刘某的行为是运输行为,仅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请问:本案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是否运用了充足理由律、同一律、矛盾律等逻辑规律?他又是如何运用的?

第1个回答  2017-08-15
正确答案:1、A解析:这里主要在阐述市场发展的一种规律2、D解析:外延是从数量上的,内涵是从性质或属性上来说的,所以是先外延后内涵3、B解析: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有很多,把限制用来概括全部,定义过窄4、B解析:虽然不知道你的箭头往左还是往右,但不管往左还是往右,属于同一类型并且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的可比较概念,只有B,注意C不是,因为亚洲、中国、江苏他们并不是在概念上具有限制关系的,只是一个本身就是另一个的构成部分.5、A解析:全称否定命题,主项谓项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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