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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66问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五条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中医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独特理论、技术方法为核心的特色服务。


第九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医诊所和传统医学门诊部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地址、床位、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西医


第十二条 西医学习传统医学,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


第十三条 西医学习传统医学,在临床应用传统医学的技术方法前,应当接受相应的传统医学理论培训。


第五章 中西医结合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共卫生决策咨询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成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第十八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并采取措施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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