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配套建设、规范服务、确保供应、高效便民、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含储罐、液化气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相关仪表的安全监察,对燃气质量和计量、燃气价格、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附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气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燃气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指导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气象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基本常识。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和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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