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发布)

  将第一条、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改)

  1.删除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字样。

  2.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字样。三、《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

  1.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拆除、迁移管线。”修改为“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

  2.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改变道路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上缴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改变道路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四、《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8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有轨电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换乘服务;无法提供换乘服务的,应当退还票款。”修改为“有轨电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换乘服务或者退还票款;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五、《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2.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予行政许可、限制资质资格、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等行政性约束措施,以及实施其他必要的联合惩戒措施。”修改为“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不予评优评先、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等行政性约束措施,以及实施其他必要的联合惩戒措施。”

  3.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吊销该许可”修改为“撤销该许可”。六、《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2006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修改为“(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

  2.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修改为“本办法中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

  删除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八、《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修正,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三次修正)

  1.将第六条中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市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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