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公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依法许可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混合车道以外的道路区域的停车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校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幼儿园协助维护上下学期间校园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规划、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安全、绿色、文明的出行理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奖励机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基本信息;
  (二)在车辆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的牌号,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并保持完整、清晰;
  (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转弯语音提示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随车携带通行证。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第十一条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车厢栏板高度,并安装和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厢密闭装置。
  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卸料槽,应当安装和正确使用防撒漏装置。第十二条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