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26
女子李某与男子许某于 2004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至其十八岁。由于男方常年在外工作,女儿的教育、生活主要由原告李某负责。
后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女方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实际抚养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经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协商一致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