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为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呼和浩特市的大气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特制定本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登记并在用的机动车,以及在市内行驶的外地委托代检的机动车,但农用机动车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管理工作,同时可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如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市政府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环保规划中明确要求。政府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车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同时,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实施全程监控,并公开监测和防治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环保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车主需定期维护车辆,提倡停车等待时熄火,并遵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未取得或过期的环保标志车辆禁止上路,外地转入车辆需符合当地排放标准。市政府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对黄色标志车辆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伪造环保标志或使用不合格燃料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如实报告,不得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可以使用遥感技术抽检车辆排放,不合格车辆将被要求整改。在抽检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不得妨碍交通。

维修经营者需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车辆排放达标。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暂扣行驶证、罚款或取消检测资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该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保护和维护呼和浩特市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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