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持续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若干个经营者进场从事现货商品交易和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场经营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场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繁荣流通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市场,加强对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登记注册申请书,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使用证明,市场方位、设施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在显要位置公布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本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在市场内设置示意图、行市牌、服务标牌和服务台、意见箱、有关标准计量器具等设施,并公示投诉电话;
(三)统一规划市场内广告宣传;
(四)负责市场内的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治安和安全责任制;
(六)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第九条 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与检测机构建立相关检测制度,适时进行自律检测,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第十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要求场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并落实进货票证制度。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统一印制、发放市场信誉卡。信誉卡应当载明销售者、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事项,便于消费者进行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场内商品质量内部监督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对消费者与场内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要积极调解,妥善处理。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所、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市场经营管理者行业自律组织,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调解市场经营管理者之间的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场内经营第十七条 进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农牧民在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的农畜产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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