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组成的人民防空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城建、财政、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民用地下工程建设与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补偿。第五条 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防空袭方案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第六条 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防护需要,并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第八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上部分用地,属于国有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第九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音响警报网建设所需的防空音响警报控制线,无线电移动指挥通信网中继线和寻呼警报网中继线,由邮电部门提供保障。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车载机动电声警报的安装和使用手续,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防空警报,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