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关于机械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质量第一”方针,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提高机械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切实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质量检验部门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检验工作是企业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的重要保证之一,是开展机械行业质量监督的基础。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和验收。质量检验权不得下放到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厂或车间。第三条 机械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原材料入厂、生产、储存、产品出厂等各个环节,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和把关。执行“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料,不合格毛坯不准加工,不合格零部件不准装配,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产品不计算产量和产值”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质量检验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与严格把关相结合,专职检验与自检,互检相结合。第五条 质量检验部门受厂长直接领导。厂长必须保证质量检验部门能独立地、公正地行使职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企业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六条 为了协助厂长做质量工作,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协助厂长主管质量管理、检验、测试、理化、标准化、技术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工业生产的各项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严格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八条 检验工序是生产流程的一个基本环节。专职检验人员是科研、生产第一线人员。专职检验工人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金待遇等应不低于单位同工种生产工人的平均水平。第二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职责第九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以及有关质量工作的法规、条例和办法。
  (二)制定企业各项质量检验工作制度和各类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根据批准的产品图纸、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以及订货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对工艺规程中检验工序设置的合理性、可靠性、可检查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会签,并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
  (五)参与对工艺过程、工艺纪律、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文明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参与新产品研制和老产品改进的设计与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工作。
  (七)参与考察和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扩散件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与进厂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八)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统计和管理,不得由任何其他部门自行处理。
  (九)及时分析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厂长和有关部门。
  (十)组织进行产品的例行试验、可靠性试验、安全性试验以及其他分析与鉴定产品质量的试验。
  (十一)检查出厂产品的包装质量、成套性及库存产品质量情况。
  (十二)对产品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定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负责归口管理质量检验方面的质量信息及档案。
  (十三)负责质量检验印章的管理。
  (十四)指导群众性检验工作。根据检验结果,提出质量奖惩办法。
  (十五)参与拟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有关计划和措施。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十六)参与访问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进行质量信息反馈。
  (十七)负责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颁发检验操作合格证。
  (十八)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三章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权力第十条 机械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具有以下权力:
  (一)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即将出现大量废品而尚无技术组织措施、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未进行处理前,质量检验部门有权停止检验和生产;车间生产线上提交的在制品、零部件不合格品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又无控制措施、继续生产将会造成大量浪费时,检验人员有权按规定拒绝检验,并立即报告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或使用未经办理批准代用手续的原材料、外协件,在未按规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前,不予检验,不得转序。
  (二)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产品,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不发给合格证;质量检验人员对所检验的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半成品和成品,如发现与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条件不符时,有权将其判为不合格品。
  (三)生产车间提交的产品不成套,已判为不合格品,未进行处理又提交检验时,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检验,并及时报告厂长及有关部门。
  (四)经证明不具备生产合格品的条件时,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向厂长提出停产、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五)未按期进行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量具、工艺装备,检验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
  (六)对不能按例行试验计划试验的产品,或经例行试验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有权判为不合格品。
  (七)质量统计员有权拒绝对虚假和不准确的数据进行统计。
  (八)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不明、原因不清、措施不力的质量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九)在处理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只有厂长的书面决定才能撤销质量检验部门的决定。如质量检验部门仍坚持不同意见时,可在执行厂长决定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十)各级质量检验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