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3-16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与税法不一致)。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
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
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
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及“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
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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