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厦门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XCF。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第二条 本会由厦门市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福建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
(二)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三)开展“安老、扶孤、帮残、助学、济困、救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传播普及慈善理念;
(五)创办遵循本会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实体;
(六)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境外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在厦兴办慈善事业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的资格是:
(一)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代表;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推荐。
第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九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常务理事会换届时,由市民政局、会长办公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推荐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二)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三)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常务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七)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设置方案,报请理事大会决定;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大会;
(九)决定其他紧急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领导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若干名,首席顾问一名,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市民政局同意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不超过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推选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兼秘书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市民政局、社团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同时应向民政局、税务及会计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团办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4日经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厦门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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