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园坝地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创造菜园坝地区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环境,保障客运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菜园坝地区的实际,制定本通告。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菜园坝地区(以下简称地区)的范围是:南起龙家湾隧道口,沿菜袁路经综合交易市场至珊瑚公园停车场,北至八一、向阳隧道口,东起南区路立交桥口,西至渝铁村重庆火车站派出所门口范围内的地上(含人行道、临街门面、建筑物广告)、地下(含通道、市场)区域。第三条 综合整治的重点是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第四条 综合整治的时间从2000年4月10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综合整治结束后,由渝中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第五条 凡进入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道路畅通。第六条 加强营运秩序管理。
  汽车客运站的营运线路实行分线定站,各站之间的营业线路应合理分流。
  汽车客运站实行旅客凭票进站,车辆签单出站制度。
  禁止站外约点上客、怠速沿街揽客。第七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站前地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在批准的站点、区域停靠、上下旅客。接送旅客的非营运车辆按规定停放。公共汽车不准超时等客。禁止在批准的站点、区域以外停靠、上下旅客。第八条 南、北广场,珊瑚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营运客车,禁止在停车场内上下旅客。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微机统一售票,逐步实现车站间联网售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客运站点。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营运和票务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导乘”“引乘”等形式引诱旅客购票、乘车或雇佣人员拉客、揽客;
  (二)以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客;
  (三)在站内、站外等公共场所用高音喇叭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招徕旅客;
  (四)倒卖火车票、汽车票。第十一条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在该地区进行下列活动,除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当征得菜园坝综合管理处的同意:
  (一)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社会、经济、文化活动;
  (二)设置、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含人行道护栏、地下通道、电杆、建构筑物广告等)、灯饰及其它标牌;
  (四)从事户外施工作业、开挖、出渣、运渣;
  (五)影响地区管理秩序的其它活动。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变质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
  (二)短斤少两,以劣充优,强买强卖;
  (三)违价经营,牟取暴利;
  (四)利用抠心掉包等形式进行欺诈、敲诈勒索。第十三条 地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搬运行李;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乞讨、拾荒;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废弃物;
  (五)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亭棚。第十四条 整治期间,应对该地区的摊点、亭棚进行彻底清理,未经批准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予以撤除。第十五条 违反本通告第九条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九条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六条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十条(一)至(三)项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第十条(一)至(三)项规定的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该地区进行拉帮结派等团伙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菜园坝综合管理处配合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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