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领域的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并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自我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组织开展评价。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并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范;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

  商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监督性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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