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8-04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案例中;

1“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批故意或过失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较轻的,构成本罪。

2,本罪必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3,本案中甲从行为实施开始,到结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所以同学构成犯罪。

三,解读;“甲的行为是危险犯?这算是既遂还是未遂?”

1,甲的行为不是危险犯?也不是既遂或未遂?,它根本不构成犯罪

2,危险犯是指犯罪类型,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所规定范围,有犯罪可能的状态。如;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这种犯罪,没有发生客体受到危害,但是法律规定了,它可能要发生交事故。。。。。。。

3,本案中,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它是结果犯罪。它与行为犯还不一样。行为犯是指从事这种行为是犯罪。结果犯,是指做了这种行为,还要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四种状态之一,就是说;预备,中止,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过程序中,而本案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引用法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铁路法》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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