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流、徒、鞭、杖”五刑形成于北齐还是北魏?

可为什么《分析》上说他确立于北齐

第1个回答  2008-10-11
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帝时即有流刑,《尚书·舜典》中有“流宥(yòu)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所谓“五刑”,指的是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刑罚。“五刑”究竟源于何时,众说纷纭。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来看,中国从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专政国家,就开始有了刑

罚。《国语·鲁语上》:“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汉应劭《风俗通》:“夏禹始作肉刑。”说明禹时已开始大量运用刑罚手段。商代的刑罚记载略详于夏代,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等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五刑”一词,各朝各代也有不同的定义。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一直到清律都是沿用隋律的五刑。这里的“五刑”,是指先秦所谓肉刑五刑的墨、劓、剕、宫、大辟。中国律典的主要特征是以刑为主,所以只要谈起古代法律,就会联想到刑事法。早期古代的刑罚多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刑罚,其中最著名的便是“肉刑”。生命刑、身体刑,以其加诸于身体上之惩罚均称为肉刑。

西汉初,封建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劳动力以及缓和阶级矛盾,曾宣布废除肉刑,虽然肉刑并未真正完全废除,但先秦以来古老的五刑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使得“流宥五刑”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对于“流宥五刑”的“宥”的理解,历来有两种说法。其一解“宥”为“宽五刑”。这里的“五刑”指的是肉刑五刑。宋人黄度在《尚书说》中指出:“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元人陈栎也在书中说:“流宥五刑者,放之远方,以宽犯此肉刑而情轻之人也。”这里的意思就是:流放刑罚曾被作为肉刑五刑的替代刑。

所谓人犯重罪,圣君王有仁爱之心,不忍刑杀,完全其体,使流之远方,远离乡土,终身不归,如水之流而不返。“流放”的“流”字,本就表示水的运动,又引申为“流失、流散”,法律借用“流”字作为刑罚的名称,以示受刑者与其亲属和邻里的分离与流散。通过“流放”的实施,使犯人与所处的社会隔离开来,一方面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改造罪犯的作用。应当说,在上古肉刑普遍实施的时期,流放刑罚的确是对罪犯惩处的一种仁慈的选择。

其二解“宥”为“待罪之稍轻”者。宋人苏东坡指出:“作五流之法,以宥五刑之轻者。墨,薄刑也,其宥乃至于流乎。曰刑者终身不可复,而流者有时而释,不贤于刑之乎?”(《书传》卷二)宋人林之奇指出:“盖人之罪有被之五刑为已重,加之鞭为已轻,故制为流法以宥焉。”(《尚书全解》卷二)宋人袁燮有:“流宥五刑,有疑者罪疑惟轻,故为流以宥之。”(《吉斋家塾书钞》卷一)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也认为:“曰流宥五刑者,流放窜殛之类,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刑者也。”(《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

以上诸多议论可见,把“宥”理解为“待罪之稍轻”者,自汉唐以来基本上已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认识。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尽管仍有复肉刑之议之举,但肉刑毕竟已经不是刑罚的主流了。流放已经不再具备替代肉刑刑罚的作用,而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对于处死刑为之重,处徒刑为之轻的人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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