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年期间工资结算问题

2016年2月一共有29天,我们公司从2月1号放假至2月14号,2月15号开始正式上班,一直上到29号,每天加班至21:30-22:00,其中28号放假一天。
因为我们公司是按照上班工时来计算工资的,于是公司以我们2月份没有上满22天*8H也就是176H为由不给我们保底,没有底薪,直接用上了这么多天班的工时乘以每小时的费用,而且周六末上的班全算正班工时。

拼命的加班却换算成正班,过年放假也是公司的安排,又不是我们自愿的,这样合理吗???

劳动法有这样的说法吗??
还有,我是月薪的,我朋友是底薪+加班费,公司说都不会保底。

一、单位安排的休息也是必须支付工资的,当然和平时不会一样多,但一般不能少于80%。 二、如果老板说过平时加班在春节补休,那么必须发放2 月份全月工资; 三、退一步讲,不承认加班调休,春节法定假期休息也不可能不支付工资; 四、如果加班不安排调休,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是为你保密的,劳动监察部门泄露投诉人是违法的。 六、举报可以拿回2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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