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军籍刑满释放的军官有什么安置政策,以及文件,接收其档案的规定,。

关于开除军籍刑满释放的军官有什么安置政策,以及文件,接收其档案的规定

第1个回答  2014-04-29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安部 民政部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89.06.24
【实施日期】1989.06.24
【发 文 号】〔1989〕政干字第258号

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为了使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时得到安置,现就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
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
降抵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二、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
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作复员处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批准其入伍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要派人与安
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下城市(镇)工作的,可到配偶
所在地安置;从农村入伍,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
区安置。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
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
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安排
的,应按照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民〔198
1〕优100号文件)的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他生产经营
项目。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
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其军龄(不含刑期)可计算为连
续工龄。

四、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可随同其到安置地区落户,原吃商品粮的仍吃商
品粮。配偶有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
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五、各地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其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以
上复员、转业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
偶,凭县(市)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积极合理地安置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对于加强部队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有着
直接的影响。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
作。军队各级组织既要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主动与地方联系,
使他们尽快得到合理安置。

此通知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已安置的干部不再重新安置。本通知规定的安置办法,
不适用于被开除军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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