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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江苏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条例
答: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
答: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
计划生育管理
合同。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
流动人口
不登记违法吗
答: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
山东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介绍
答:
山东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
河南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14修正)
答: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
的
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
河北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14修正)
答: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
的
计划生育
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管理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
广东省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20修正)
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
流动人口
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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