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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
民诉司法解释18条
的规定是什么?
答:
民诉司法解释18条的规定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如何理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答: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在第
18
-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
司法解释
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一条,明确合同履行地的识别规则。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行地作出例外规定。对合同...
民诉
新
司法解释18条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关系,求好人指点
答: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
对给付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什么意思
答: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是,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
解释
第188条的规定...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
解释
》已于2014年12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亮度体现在以下突破: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明确立案登记制。
司法
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
2015
第十八条
是什么意思
答:
是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通过合同履行地来 确定法院管辖权啊
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
司法解释
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二、...
最高法院关于
民诉法司法解释
答: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十九条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答: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
司法解释
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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