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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动物防疫员新政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
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动物防疫
检疫员国家有什么政策
答:
章等。第十条 动物检疫员遗失证、章等,应立即向当地
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经核实、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办理补发。第十一条 各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
农业
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 则
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符合严格规定的
动物防疫
条件,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合法运营。集贸市场在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时,同样需要满足本办法中的动物防疫条件,以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卫生安全。国家层面,
农业部
负责全国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第四章
答:
在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的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动物隔离场所的选址与布局要求。首先,选址需满足以下条件:1. 隔离场所需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设施保持至少3000米的安全距离,以避免交叉感染,且应远离城镇居民区、交通要道和水源地,至少保持500米以上的间距。隔离场所的布局也需严谨,确保动物健康。它...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章
答: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
法》及相关法规,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进行定期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抵触或阻碍检查。对于已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如需变更地址或经营范围,需重新申请新...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
答: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动物防疫
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
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
答: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遵守的防疫规定。首先,选址要求如下: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屠宰场、市场等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与种畜禽场至少保持1000米,与动物诊疗场所保持200米以上;相邻饲养场之间需至少相距500米。距离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需达到3000米,远离城镇居民...
2022年河南省村级
防疫员
待遇
答:
动物防疫
专员每月补助1600元和考核绩效800元左右。采取以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工作补助的方式。通过整合
农业部
、自治区、市、城区四级财政核拨的村级
防疫员
工作补助,打破以前“大锅饭”的方式,以检测的抗体合格率为主要考核手段,按实际参与防疫工作的人数,核定村级防疫员的年度补助等级、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实行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制度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动物防疫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第九章
答:
对于违反
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下: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如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变更场所地址或经营范围而未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违规行为,即未经审查擅自改变布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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