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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
地
保护管理
办法
答:
法律依据:国家环保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答: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
规定
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设置和
污染防治
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
水源
地
保护管理
办法
答: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
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
饮用水源
一级
保护区
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答:
根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
水源
地
保护管理
办法
答:
水源地
保护管理
办法如下:1、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
二级
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
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排放
水污染
物,不得超过...
一级
水源保护区规定
答:
根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有如下规定: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的...
答: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
保护
各级
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境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的
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一级
水源保护区规定
答: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
一级
水源保护区
禁止行为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要求一级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
沈阳市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
污染防治
和
管理
,保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我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下水源的区域范围。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我市水源保护、
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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