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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撤销
...犯了交通肇事罪,如果法院判下来是缓刑的话,
预备役
党员会被
撤销
吗
答:
如果犯了交通肇事罪,即使法院判决缓刑也是刑事处罚,
预备
党员的资格就会被
撤销
。
上海市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
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
预备役
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市按照军事工作需要,可以将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
北京市民兵
预备役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规定
答: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本市民兵、
预备役
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北京卫戍区主管。区、县和乡、镇以及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2010修正)
答:
民兵、
预备役
部队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广西军区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
青海省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
答: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九条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
预备役
工作。未经省军区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
撤销
、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裁减其编制员额。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人民...
天津市民兵、
预备役
工作规定
答: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
预备役
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
撤销
和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第九条 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
河北省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
答: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民兵、
预备役
工作。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撤销
或与其他部门合并人民武装部,不得擅自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一条 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商所在单位...
湖北省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
答: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
预备役
工作。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立、
撤销
和专职人民...
黑龙江省民兵
预备役
工作规定(2018修订)
答:
预备役
工作。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合并、
撤销
或裁减基层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务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限;(三)身体健康;(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
贵州省民兵
预备役
工作条例
答: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
预备役
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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