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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官回避制度
中国
古代
首次规定
法官回避制度
的法律是
答:
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
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元代诉讼中的
回避
和代诉
制度
是什么
答:
一、元代诉讼中的
回避制度
唐朝法律首次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回避制度。唐《狱官令》规定:凡
法官
审案,遇有原被告与法官有五服之内的亲属关系及大功以上的婚姻之家、或有仇嫌关系、或曾是自己的受业师、或曾经是本部都督、刺史、县令等上下级关系的,都要更换审判官。与现在法律不同的是,提出回避的是法...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是什么?
答:
第一次规定“十恶”: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第一次建立
法官
的
回避制度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第一次以...
中国
古代
“避籍”
制度
是什么意思
答:
按照宋朝法律
规定
,
法官
与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
回避
。包拯与包勉为叔侄关系,正在五服之内,如果包拯大义灭亲,必然触犯宋朝刑律。这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诉讼回避,在
古代
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
回避制度
的若干规定的
古代
司法回避
答:
所谓
回避制度
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唐代,法律就有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如主审
法官
与被告有“亲属、仇嫌”需要换主审官,以使审判符合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办理案件,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
古代
的官员审案,假如犯人是其亲属,那官员需要实行
回避
吗?
答:
要的 中国法制史上说过这要求,《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
法官
的
回避制度
,即所谓“凡鞠狱官与被鞠狱之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唐六律.刑部》)。“诸鞠狱官与狱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径为府佐...
中国
古代
首次规定
法官回避制度
的法律是唐律疏议
答:
首次规定
法官回避制度
的是?A.唐律疏议 B.《唐六典》 C.《宋刑统》 D.《大明律》答案B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
法官
责任制:宋代提刑司是如何通过法官责任制保障执法公允的?
答:
并且这样的拷问是在长官严格的监督和授命下执行的,没有得到长官授命的拷打,吏员会受到杖责甚至两年的刑狱。这在
古代
算是保证犯人基本人权的创新之举了,体现了宋代独特的人文主义精神。二.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宋代通过对法官和其所审理案件的责任,
规定法官
如果出现误判,则要承担相应的结果,建立起...
中国
古代
与近代西方
回避制度
的共同历史价值
答:
中国
回避制度
概况 先说中国
古代
历史上的回避制度,设置时主要是从血缘和地缘关系来考虑的。早在汉武帝时,地方官任职,如刺史不得在本州任职,郡守、相国不得在本郡任职,县令、长不得用本县籍人,至于其佐贰掾属则皆为本地人。 《汉书·京房传》讲到房为魏郡太守,自请得除用他郡人,因此可知...
概括中国
古代
和近代西方
回避制度
在内容上的异同
答:
中国
古代回避制度
(1)亲属回避,就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供职。(2)籍贯回避,也叫地区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3)职务回避,始自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内均需实行职务回避。如宰相的儿子不能为谏官。(4)考试回避,即在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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